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債權人 史鎮嘉 債務人 簡進明 即正欣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300,000元、②240,000,及均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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