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5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5596號上訴人 徐子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644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徐子哲上訴意旨略以:
(一)依證人 洪秀玲 之證述,可見本案槍彈來源為綽號「瓜子」之人,且為洪秀玲所熟識,原欲託洪秀玲交予其夫 張皓傑 ,但因張皓傑在監服刑,洪秀玲不敢拿槍,遂先放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某社區之租住處。洪秀玲既有收受「瓜子」所交付本案槍彈,已有收受與支配本案槍彈之具體事實。原判決認洪秀玲未涉本案持有槍、彈犯行,有偏頗迴護,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有違背。
(二)原判決未就其新北市○○區○○路0段某社區之租屋處所,是否為洪秀玲或另證人 鄭楷宸 所租賃,並擁有使用之權利,逕認其為該租屋處所唯一具備同意能力及同意寄藏本案槍彈之人,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三)其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因另案為警緝獲,證人 杜心惠 (其配偶)至警局探視時,其並無令杜心惠通知洪秀玲代為清理租屋處內個人物品,亦無交代杜心惠處置本案槍彈事宜,係杜心惠偕同 徐子桓 (其兄)親自至租屋處清理物品,對於本案槍彈毫不知情。原判決認定杜心惠通知洪秀玲代為清理租屋處,洪秀玲清理後,將本案槍彈交予胞弟 洪振凱 ,洪秀玲既有交付槍彈予洪振凱之行為,依一般社會經驗,足證洪秀玲對該槍、彈具備管領、支配之實質能力與具體行為等語。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刑及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之自白,有證人洪振凱及洪秀玲之陳述及其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佐證資為補強,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有本件之犯意與犯行;均依卷內資料加以指駁與說明。
四、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本旨,係在鼓勵犯上開條例之罪者自白,如依其自白進而查獲該槍彈、刀械的來源供給者及所持有的槍彈、刀械去向,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的發生時,既能及早破獲相關犯罪人員,並避免該槍彈、刀械續遭持為犯罪所用,足以消弭犯罪於未然,乃予寬遇,以啟自新。反之,犯該條例之罪者,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但若並未因而查獲該槍彈、刀械的來源及去向,追究相關之犯罪人員,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自不符合該條項減免其刑之要件。原判決說明:上訴人於警詢、偵訊雖自白且供述槍彈來源為洪秀玲;惟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之復函、洪秀玲、鄭楷宸之陳述,僅足認定洪秀玲曾以其名義承租上訴人之租住處,並持有該處鑰匙,仍無以證明洪秀玲曾持有本案槍、彈,並交付上訴人寄藏,而為本案槍彈之來源。並無因上訴人供述而查獲之情形,因認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減免其刑規定適用餘地。於法並無不合。至原判決另說明:起訴書所認「徐子哲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通知洪秀玲代為清理上址」應更正為「徐子哲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由其妻杜心惠通知』洪秀玲代為清理上址」一節,係就本案槍彈如何由洪秀玲在上訴人租住處發覺後,交予洪振凱持有而為警查獲之過程,所為說明;洪秀玲於清理上訴人租住處時發現本案槍彈而有轉交付洪振凱之行為,乃上訴人受託寄藏後之行為,是否亦涉犯持有槍彈犯嫌,非本件所得審究。均與上訴人是否構成本件犯行及洪秀玲是否為上訴人寄藏槍、彈來源之判斷無關。上訴意旨所為指摘均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且為單純事實之爭執,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是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忠義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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