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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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7號原告 趙婉喻 被告 張洟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212 號(112.05.05)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緝 字第 37 號裁定(112.10.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4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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