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40號聲請人 謝欣成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賴振芳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賴振芳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38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振芳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處理遺產事務如清查繼承及財產情形、製作遺產清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並申報遺產稅、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雄院)108年度雄小字第1579號到庭調解1次及到院應訴1次、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因遺產現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0815號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下稱金服南部分公司)拍賣中,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本院107年度 司家催 字第77號裁定、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地價稅102年~107年繳款書、雄院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224號通知書、雄院108年度雄小字第1579號通知書及判決、金服南部分公司通知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87號及107年度司家催第77號、雄院108年度雄小字第1579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賴振芳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非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耗費之勞力心力具相當程度,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民事第一、二審級簡易訴訟案件15,000元至20,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2,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賴振芳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4,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32,000元+1,000元(10
7年度司家催字第77號聲請費)+195元(戶政規費)+10
0元(地政規費)】,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