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51號聲請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之另一法定代理人 余皓敏 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拋棄繼承通知書)。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