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力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國民上列當事人因96年基簡字第983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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