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1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劉俊松 債務人 廖泳濬 即 廖翊程
謝育墐 即 謝宜廷
一、債務人廖泳濬即廖翊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17,952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廖泳濬即廖翊程應向債權人給付895,063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即債權人公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
2.45%機動調整計算)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如對廖泳濬即廖翊程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謝育墐即謝宜廷負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