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拾伍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補字第二二五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柒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