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簡鈺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31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萬元整,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31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7月23日,到期日為民國98年7月23日,詎料前開借款繳息至民國95年7月9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查債務人簡鈺錞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惟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7月9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放款明細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鈺錞│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8.88%│││71302││95年7月10日│││││元││起│││├──┼───┼─────┼──────┼──────┼───────┤│002│新臺幣│簡鈺錞│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258189││95年7月10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鈺錞│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30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簡鈺錞│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8189││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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