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告 林家弘

(送達代收人 周兆群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2)

被告 邱永鎮

2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42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

法官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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