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綠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
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
件聲請人雖另案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於該判
決確定前停止95年度執字第13605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然該
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經本院判決駁回,有本院95年度店簡字第
1479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既經駁回,則
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