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原告 林恩源
江鈞綺 林宣彤 (原名 林純琍
陳萱語 (原名 陳雅湞
陳思帆
曹珮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被告 蔡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管靜怡
法官林政佑法官陳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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