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867號
原   告  王冬貝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
被   告 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令明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黃紫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