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83號聲請人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傅清權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基公司)股東,嘉基公司前依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及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傅清權),嗣於清算完結後呈報鈞院,並蒙鈞院104年9月18日覆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港務公司)間就東砂保證運量管理費爭議之訴訟已於臺灣高等法院達成調解,由港務公司根據和解內容退還聲請人各契約年度的溢領款。復依聲請人與嘉基公司所簽之合作經營合約書,雙方合作經營期間的東砂保證運量管理費係由嘉基公司負擔,惟由聲請人代為收付,因此聲請人就上述退款核算扣除其為本案給付之律師費及相關作業費用後餘額166,378,603元(退款金額)退還嘉基公司,案經嘉基公司106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討論後確認並同意前揭退款金額無訛。惟因嘉基公司已於102年11月1日辦理解散,清算人亦已聲報清算完結,並獲鈞院准予備查;茲依公司法第333條「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規定,聲請鈞院選派清算人處理前述退款金額之分派。依前述股東臨時會決議,推派股東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所有股東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鈞院提出聲請,並建議鈞院選派熟悉嘉基公司之原清算人傅清權續擔任清算人,以早日完成剩餘財產分派。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4年9月18日北院木民連102年度司司字第523號函影本1件、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第四次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影本1件、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移調字第334號調解筆錄影本1件、台北港第一散雜貨中心東13、14、15、16號碼頭及東16號碼頭後線基地合作經營合約書影本1件等資料,在卷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與相對人確有利害關係,又考量傅清權曾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熟稔相對人公司業務,且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復有意願擔任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有願任書在卷可參,堪認選派傅清權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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