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山河戀二期公寓大廈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羅惠芝
代 理 人  陳金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信宏 等五人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五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二、被告吳信宏等五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均係新北市○里區○○路
  ○段○○○號12樓房屋所有權人之證據(提出建物第一類謄本
  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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