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定叡具保人侯佩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佩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侯佩珊因受刑人楊定叡犯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楊定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2份、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另檢察官亦曾按址通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此亦有卷附通知書與送達具保人之送達回證2份、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可稽。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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