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18號聲請人 莊庭修 法定代理人 莊毛寶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院民國105年5月4日雲院通家 司悅決 105司繼318號通知函所列事項。(已於105年5月9日送達聲請人)
(三)「莊毛寶玉」係以「莊庭修之法定代理人」之身份向本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或係「莊毛寶玉本人」亦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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