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043號聲請人 陳一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雅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二紙。
二、表明系爭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043號聲請人 陳一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雅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二紙。
二、表明系爭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