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481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明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然並無繳納費用。本院於同年10月27日即發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在案,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