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3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事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28日以98年度聲字第62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經本院於99年1月15日另以99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請依刑法第2條從輕原則撤銷本院98年度聲字第6220號裁定,從而,檢察官依本院98年度聲字第6220號裁定所為本件執行之指揮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於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故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92年台聲字第6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於98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690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於98年12月28日以98年度聲字第62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執助庚字第
480號指揮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本院98年度聲字第6220號裁定執行受刑人甲○○上開刑期並無不當。至本院就上開數罪,另於99年1月15日以99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則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係違法之刑事裁定,本應由檢察官循非常上訴程序後予以撤銷,是該裁定效力將於非常上訴後歸於消滅,而異議人對於檢察官基於前合法之裁定所為刑之執行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姓名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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