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原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22,500元及其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具狀擴張上開訴之聲明本金部分至2,721,872元。經核原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21,87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7,037元,原告應再補繳99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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