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101號原告 林旻翰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 律師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 律師
李燕俐 律師 胡珮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就本件重要爭點提出新書狀載明相關證據資料(見被告之答辯㈢狀),為利兩造就此部分為辯論,或聲請調查證據(例如:
聲請鑑定...),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請兩造若有其他主張或陳述,均應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