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 邱黃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清水 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中關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瑩萍更正後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土地登記謄本│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所載原告應有│(新臺幣)││││││部分之權利範│││││││圍││├──┼──────────┼────┼─────┼──────┼────────┤│1│高雄市○○區○○段│83.11│26,000│6/30│432,172元│││131-5地號土地│││││├──┼──────────┼────┼─────┼──────┼────────┤│2│高雄市○○區○○段│271.34│26,000│2165/81402│187,633元│││131-1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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