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玉信(已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玉信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6年5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7日中午12時前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飲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08年6月7日中午12時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行經屏東縣○○鄉○○路段前,因未戴安全帽經警攔查,警察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下午3時4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7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潘玉信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08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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