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3年司偵移調字第617號(調)
聲 請 人 王雅慧 住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33鄰歐香新城4
號
相 對 人 魏秀喜 指定送達地址:
苗栗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司偵移調字第6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劉碧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王雅慧
相對人 魏秀喜
調解委員 郭寬敏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不含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77,894元)。給付方式:
㈠自民國114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前各給付貳萬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三
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雅慧)。
二、聲請人王雅慧願於相對人給付第一項金額完畢後,撤回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案號:113年度立字第8357號)(告知仍需向地檢署遞撤回狀,並以檢察官之准否
為準)
三、兩造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立字第8357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
事之主張。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王雅慧
相對人魏秀喜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劉碧雯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