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617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 解 筆 錄

             113年司偵移調字第617號(調)

聲 請 人  王雅慧   住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33鄰歐香新城4

            號

相 對 人  魏秀喜   指定送達地址:

           苗栗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司偵移調字第6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劉碧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王雅慧

  相對人 魏秀喜

  調解委員  郭寬敏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不含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77,894元)。給付方式:

 ㈠自民國114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前各給付貳萬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三

  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雅慧)。

二、聲請人王雅慧願於相對人給付第一項金額完畢後,撤回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案號:113年度立字第8357號)(告知仍需向地檢署遞撤回狀,並以檢察官之准否

為準)

三、兩造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立字第8357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

事之主張。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王雅慧

相對人魏秀喜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劉碧雯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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