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41號原告 張雅雄 以上原告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人數、姓名、住居所,並於提出之準備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繕本)記載訴之聲明。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以 鄭良生 為被告。惟查鄭良生於起訴前即已死亡,顯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起訴程式自非完備,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及原告補正時提出之準備書狀,依上開規定,應詳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尚應記載「訴之聲明」,以利本件之審理,如逾期未予補正,本院得逕予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