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珍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
張家豪 律師被告 黃國禎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 律師
陳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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