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俊德 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對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1,443,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