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儀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圖樣之麥克風壹佰零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儀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偵字第9058號、第159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麥克風101支,經鑑定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9058號、第159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途訊商標圖樣之麥克風101支,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