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五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其程序規定於非訟事件法第二章第六節,性質上為非訟事件。再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因有關被繼承人甲○之年籍資料、住、居所、是否死亡或何時死亡均未明確表明,本院為調查繼承是否開始及是否有法定繼承人存在,曾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函聲請人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㈠甲○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死亡之證明文件。㈡甲○之繼承系統表。該函已於同年月八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聲請人雖曾於期限內提出「呈報狀」一件,惟並未依本院函示補正相關文書資料。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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