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照護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天佑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趙秀桃 被告 高竹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