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七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侵占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肆││台│5│台││││││││侵│期月│7│中│8│中│9│││││6│││徒│至│地│偵7│地│易9│6│同│上│7│執9││占│刑│9月底│檢│1│院│7│││││3││││││2││3│││││4│├──┼──┼────┼──┼─────┼─┼───┼────┼─┼───┼────┼───┤│詐│有肆││台││台││││││││欺│期月│4│中│8│中│上8│││││6││取│徒│至│地│偵5│高│0│2│同│上│2│執4││財│刑││檢│3│分│易5│││││4││││││9│院│2│││││2│├──┼──┼────┼──┼─────┼─┼───┼────┼─┼───┼────┼───┤│詐│有叄││││││││││││欺│期月│4│││││││││││取│徒│至│同││││││││右││財│刑││││││││││││││││││││││││└──┴──┴────┴──┴─────┴─┴───┴────┴─┴───┴────┴───┘
(侵占罪有期徒刑四月已執行完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