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2號聲請人 徐孝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於99年4月7日通知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經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同意;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反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送達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查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之金額:新台幣745,985元。││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八││年內償還,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7,800元,最後一期4,985元,共計96期,││總計清償745,985元。││三、交付金額方式:債務人於每期之10日前,將每期應償金額,按確定債權表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計算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1-95期每期│96期清償金│總清償金額│││││清償金額│額││├──┼───────┼─────┼─────┼─────┼──────┤│1│花旗(台灣)商│249,470│2,608│1,710│249,47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遠東國際商業銀│29,597│310│147│29,597│││行股份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16,938│177│123│16,938│││行股份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20,491│214│161│20,491│││行股份有限公司│││││├──┼───────┼─────┼─────┼─────┼──────┤│5│渣打國際商業銀│44,450│465│275│44,450│││行股份有限公司│││││├──┼───────┼─────┼─────┼─────┼──────┤│6│香港商香港上海│41,889│438│279│41,889│││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萬泰商業銀行股│88,703│928│543│88,703│││份有限公司│││││├──┼───────┼─────┼─────┼─────┼──────┤│8│台新國際商業銀│254,447│2,660│1,747│254,447│││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745,985│7,800│4,985│745,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