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虎尾空軍防砲警衛部訓練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元,折合銀圓貳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玖佰貳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柒元;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元,折合銀圓參拾捌萬零參佰伍拾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壹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原告甲○○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註: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裁判費提高十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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