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688號聲請人汪錦兒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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