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男
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民國9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乙○○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4日一審判決後,96年9月11日送達於甲○○本人;96年9月9日按乙○○之住址送達,由乙○○之祖父收受,甲○○部分由選任辯護人於9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乙○○部分提早於9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期滿日應各為96年9月21日、96年9月19日。上訴期滿日後20日各為96年10月9日、96年10月11日,然被告至今仍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述刑事訴訟法規定,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