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告 王宗雄
被告 吳承恩
被告 張晉瑋
被告 申傳崴
被告 王勝輝
被告 張哲語
被告 陳瑋廷
被告 林奕君
被告 黃靖凱
被告 陳偉哲
被告 邱唯哲
被告 黃至毅
被告 洪建鋐
被告 高褕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66、1683至1699、1701至171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美玲
法官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