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57號聲請人 張俊宏 即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於民國101年3月15日召開第4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將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同意核備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第
4屆第2次董事會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