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96號聲請人 賴建宏 即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功學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賢 )為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經鈞院於103年7月11日以103年度司司字第229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核備在案,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爰依上開規定,聲請指定功學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查功學社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3年9月30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10月23日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本院復於同年11月17日以新北院清民事立103年度司司字第44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影本各1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29號呈報清算人及103年度司司字第440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上情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