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6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68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力中

張簡勤儒

被告 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