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訴字第11號

上訴人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皓鈞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4,21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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