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楊璨羽 被告 俞宗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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