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 鄧美美 訴訟代理人 江信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湯智生 │彰化縣北斗鎮農│101年12月30日│15,596元│FA0000000│││││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