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3號上訴人 張秀美
鄧伊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張秀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上訴人鄧伊惠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