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清水上列受刑人因犯偽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清水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盧清水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因犯偽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8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41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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