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3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進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周進權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據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所載周進權通訊地址非在本院轄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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