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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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75號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姜宏儒
李美瑩 被告 羅珮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竹簡字第7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郭哲宏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