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林毓涵 被告 洪一萍
溫效瑾
沈睿鑫 沈容正
鍾瓚君
林國祥
盧勇聿 楊怡宣
楊秉霖 陳靜嬋 李惠萍
張譽瀚
江瑚珠 陳彥妤
梁彩薇
戴嘉况
郭品杉
江慧貞
劉芷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翌欣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