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8年9月3日繳納上開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三、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屢次傳喚並未到庭,具保人甲○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及保證金收入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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