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李孝忠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河泉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足以認定屏東縣○○鎮○○段○○○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屏東縣○○鎮○○路○○巷○弄○○號)市值之相關證
據(如房屋課稅現值等)。
(二)提出 黃得意 之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黃得意之繼承系統表。
(三)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擔保債權總金額有誤,請一併更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