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李孝忠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河泉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足以認定屏東縣○○鎮○○段○○○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屏東縣○○鎮○○路○○巷○弄○○號)市值之相關證
    據(如房屋課稅現值等)。
 (二)提出 黃得意 之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黃得意之繼承系統表。
 (三)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擔保債權總金額有誤,請一併更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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